2008年综合辅导资料:进出口代理操作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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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教育在线 发布时间:2008-4-3 点击次数:660 推荐给朋友 收藏此新闻 |
进出口代理外汇业务操作指南--什么样的境内机构可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代理经营范围。 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无该项商品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代理业务。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允许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投资性公司和合资外贸公司除外)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法律依据: 《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 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哪些项目(栏目),均必须为代理人? 1、进出口合同:对外签约人; 2、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商或出口商; 3、进口证明或登记表: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4、结汇、购付汇及核销单证: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 法律依据: 《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 进出口代理业务中的收付汇及核销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进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对外付汇和办理有关进口核销手续,不得由委托人对外付汇和办理有关进口核销手续。进口货款由委托人及时向代理人支付。 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和办理有关出口核销手续。委托人为经批准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凭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将原币划转给委托人;委托人为不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结汇后将货款支付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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