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重点:第二章(第三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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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教育在线 发布时间:2008-4-28 点击次数:1340 推荐给朋友 收藏此新闻 |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内容包括: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目的: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2)分为四类:①法定检验 ②合同检验 ③公证鉴定 ④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了解)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了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包括: 1、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2、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和进口付汇管理采取的都是外汇核销形式。
四、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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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hd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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