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重点:第二章(第四节第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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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教育在线 发布时间:2008-4-29 点击次数:1476 推荐给朋友 收藏此新闻 |
六、进出口药品管理
(一)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我国对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及进口一般药品。 1、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2、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论何种用途,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3、对除上述特殊用途以外的其他药品,即一般药品。 (1)《进口药品通关单》是国家针对一般药品,国家对一般药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4)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七、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及其报关规范 1、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3、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
八、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1、主管机构:商务部 2、发证机构:商务部许可证事务局;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商务部相关证明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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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hd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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