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重点:第三章(第八节:第转关运输货物第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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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教育在线 发布时间:2008-5-9 点击次数:2234 推荐给朋友 收藏此新闻 |
一、概述 (一)含义 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海关手续的行为。包括有三种情况。 (1)进口转关运输 (2)出口转关运输 (3)(海关监管的转关)境内转关运输
(二)申请转关运输的条件 1、申请转关运输应符合的条件 (1)转关的指运地和启运地必须设有海关; (2)转关的指运地和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3)转关的承运人应当在海关注册登记,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的限定,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场所。
2、不得申请转关运输的货物 (1)固体废物等,不能够转关运输。 (2)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 (3)汽车类,包括成套的散件和二类底盘。
(三)转关运输的方式: 1、提前报关转关 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2、直转方式: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 3、中转方式:以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报转关的中转方式办理(需境内换装运输工具) (四)报关要点 1、 转关运输的期限: (1)直接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办理转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缴纳滞报金。
(2)提前报关方式 ①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②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手续。
2、 转关运输申报单证的法律效力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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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hd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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