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所得税&增值税)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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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教育在线 发布时间:2008-2-14 点击次数:491 推荐给朋友 收藏此新闻 |
(一)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 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所退 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 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 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 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 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退税款由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 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可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凭委托方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业免税证明”,免征该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增值税。“来料加工”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具体规定有三点: 第一,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第二,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A、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 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B、必须是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且 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买的国产设备。
第三,凡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有关资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四)进口环节税收 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出口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先征后退” 或“免、抵、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2、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3、对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规定,对 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原油 (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享受出口退税,退税率为13%。 4、境外带料加工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 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 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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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hd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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