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综合辅导资料:海关法律罚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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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教育在线 发布时间:2008-4-10 点击次数:485 推荐给朋友 收藏此新闻 |
一、对外贸易法: 1、94年5月人大八届七次会议通过,04年4月人大十届八次会议修订,7月实施。 2、我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参加经贸组织,对外发展经贸关系。 3、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4、外贸调查:书面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 5、国家对于低价出口第三国市场,而对我国产业形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可与第三国政府磋商,从而决定适当措施。 6、救济情形:直接进口产品或服务激增、第三国限制进口导致进入我国激增。 7、我国建立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预警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和异常情况。 8、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外贸发展基金”、“风险基金”鼓励出口贸易。 9、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罚款5万;严重者取消其经营国营贸易货物申请资格3年,或者取消其既有国营资格。 二、海关法:87年1年人常会6.19通过7月实施;00年7月9.16通过;01年1月实施。 1、海关缉私队伍执行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对于走私罪案件,应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海关免验货物必须经过总署同意。 3、加工贸易制成品使用进口料件,准予保税的应办理核销,属于先征收税款的,办理退税。 4、电力等特殊货物,定期申报。 5、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归类依据。 6、免税暂准进出境的物品,应由本人复带出进境。 7、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原则上必须提供等税保证金或担保,方可免纳关税。(*) 8、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应税货物情节的,可强制担保;不能提供担保,可经批准:或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等税存款,或扣留等税货物或其他资产。纳税期限届满仍未缴税,可变价抵缴、强制扣缴。 9、物品税金,应在放行前缴纳。 10、限制类物品必须提交许可证方可担保放行;担保适用于:商品归类、商品估价、不能及时提供相关单证,而急需提发货的情形。 11、走私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收购走私物品的; (直接购买禁止物品,或购买走私货物数额巨大,则构成走私罪) 在领海、沿边等(指境内),运输、收购或贩卖应税物品、禁限物品的 (直接运购、贩卖禁止物品,或购买走私货物数额巨大,则构成走私罪) 逃避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禁限货物、物品进出境 ……税款,………………应税……………………而未纳税的。 未缴税交证,擅自将监管货物、物品、进境运输工具、补偿贸易物料在境内销售的。 12、个人携带超量自用物品,未申报,则责令补税,并可处罚款(不按走私行为处)。
三、刑法: 1、走私罪: 走私逃税额5<X≤15万,<3年徒刑,1—5倍罚金; (含1不含5) 15<X≤50万,<10年徒刑,1—5倍罚金;(严重则10年以上) X>50万,>10年徒刑,1—5倍罚金;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的 走私禁止文物、珍稀动植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音像、图书等的; 运进境外气态、液态垃圾,情节严重的;运进固体垃圾的; *、以上若单位,则同时对直接主管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武装走私的 暴力抗拒、威胁缉私的, (并按妨碍执行公务罪数罪并罚) 为走私罪犯提供资金、单证、储运等条件的 (按走私罪共犯论处) 走私、贩卖、制造定量以上毒品(鸦片1Kg,海洛因50g),或武装毒品行为,暴力拒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 破坏金 融秩序罪:逃避监管,非法转移外汇的,情节严重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5年徒刑。 3、危害税收征管罪:假报出口,骗取退税,税额较大, <5年徒刑,1—5倍罚金;……。 虚开增值等税票,骗取退税、抵扣的; 伪造、出售假票,骗取退税、抵扣的; 盗窃、骗取增值等可退税或抵扣税票的; 4、扰乱市场罪: 擅自从事国营贸易; 无证(许可证)经营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的; 5、扰乱公共秩序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 伪造、买卖、盗窃、毁灭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
四、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02版本,1月1日实施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聚、裂变货物(及技术);武器、弹药军用物资。 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关税配额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指各种具有许可性质的证明、文件。 关税配额证明:凭以办理报关验放;9月15日前未交回未使用的配额且在未当年使用的,则扣减其下一年的关税配额。 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 配额管理:实行直接分配、招标分配;申领配额证明后,到外贸主管部门换发配额许可证。10月31日前未交回未使用的配额且在当年使用的,则扣减其下一年的关税配额。 许可证管理:包括各种具有许可性质的证明、文件。 国营贸易管理:部分数量可以由非指定国贸企业经营;也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实行指定经营。
五、关税条例:04年版本,1月1日实施,03年10月通过 出料加工,以境外工料费、复运进境的运保费审定完税价格; 出境维修,则以境外工料费(修理费+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 加工进口料件保税进口,其制成品或进口料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口,则补税征息。 加工进口料件缴税进口,其制成品或进口料件 在规定期限内出口,可退还已征税。 进口物品的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海关征收。
六、稽查条例 1、稽查范围:外贸企业; 加工企业; 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 报关企业; 2、特殊情况下,经直属关长或授权的隶属关长同意,可以不事先发出稽查通知。 3、下列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1—3万元罚款,处直接责任主管和责任人员1000—5000元罚款: 提供虚假资料瞒报重要事实的 拖延、拒绝提交资料的 转移、藏匿、篡改、毁损资料的 不按规定编制账簿等资料的 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保护范围: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1、备案的撤销: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文件而备案的 2、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备案,有效期10年,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备案产权发生变更30天内备案。 3、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应说明产权人信息、产权信息、侵权人信息、侵权货物信息、侵权行为信息,产权如备案,同时提供海关备案号。信息不全或不提供担保的,驳回扣留申请
七、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1、走私行为和违反监管行为。处罚可以由发现地海关实施,可以有行为发生地海关实施,此时由最先发现的海关管辖。 2、妨碍海关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而妨碍缉私公务的,由海关公安机构处罚。 3、走私行为: 从未设关地进出境的 藏匿、伪装、瞒报、伪报,将禁限货物、应税货物,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 伪(变)造单证、印章、账册,逃避监管将监管货物(品)、进境工具境内销售的 使用伪造的单证、印章、账册,或伪报单耗,致使监管货物脱离监管的 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擅自将两区监管货物运出区外的 知情情形下,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的 在领海、界河等沿海、沿边地区,收购、运输、贩卖禁限或应税货物、物品而无合法证明的 4、走私行为处罚: 走私禁止货物的,没收货物及所得,并处100万以下罚款;物品,则10万以下; 无证交税走私,没收限制货物、物品及所得,处等值以下罚款; 有证逃税走私,没收限制货物、物品及所得,处3倍于应纳税额以下的罚款; 为走私人提供资金、票证、发运、保管等服务的,以走私共同当事人论处。 5、违反监管的行为: 违反规定,进出口禁止类货物的,责令退运,罚款100万元以下 …………无证……限制类货物的,不予放行,罚款货值30%以下,自动许可类,不放行。 擅自将监管货物:开拆、付运、调换、改装、质押、移作他用等 擅自监管区外存放监管货物的 经营监管货物业务,而记录不实、发生短少、灭失,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不按规定收存、交付、运转、核销,或按规定办理终止、延长、变更、转让等手续的 不如实申报单耗量的 不按期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暂准进出境货物运出进境,擅自留在境内外的 以上行为,处货值5%—30%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如涉及许可证管理,另处30%以下罚款,涉及漏税,处1倍以内罚款。 下列行为,处货值20%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擅自将为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投递、交付、转移的 自用物品超过合理数量,而不申报的 自用物品超过合理数量,同时涉及限制管理,而以藏匿、伪装方式逃避监管的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申报不实的 暂准进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运出进境的 过境人员擅自将携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携带、运输、邮寄禁止类物品进出境,以藏匿、伪装方式逃避监管的,没收或责令退回,或销毁或技术处理。 下列行为,10万内罚款,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都是驶离海关的) 运输工具不经设关地进出境的 监管区内停留的运输工具,擅自驶离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转关,未经批准,或中途改驶境外、境内未设关点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关点,不按规定申报、交验单证、单证不实的 下列行为,5万内罚款,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进出境工具擅自装卸货物、物品、上下旅客的 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的 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不按规定发送、保存舱单等电子数据,或申报不实的 进出境不按指定路线行进的 载运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指定路线行进的 特殊情况下在非设关地起卸货物、物品,但无正当理由不报告的 拒不事先申报抵离时间、地点或变更的时、地的 不按规定接受检查、查验的 下列行为,3万内罚款,警告: 擅自启损海关封志的 遗失监管单证、手册,妨碍监管的 伪造、买卖单证,5—50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没收货物,30%以下货值罚款;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需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而未如实申报,或未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的,5万内罚款。 下列行为,警告、责令改正、暂停6个月内执业或有关业务: 拖欠税款的 出让报关名义的 损坏、丢失监管货物而无正当理由的 下列行为,撤销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 恢复执业或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上述需要暂停执业行为的 此外就是我们书上所讲的那些受处罚行为。他们都不是走私行为,更不是走私罪。 6、扣留范围: 走私犯罪嫌疑人,但符合24+24时限规定 走私嫌疑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违法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与违法…………………………有牵连的账册资料等 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可具保,不能具保,则可扣留等值其他财产;扣留时限1年。经过授权关长同意,可以延长1年。扣留后签发“扣留凭单”,施加海关封志。 7、海关收集的物证等以原物、原件为原则,确有困难,可以拍摄、复制,但须妥善保管原物证。视听资料也应原始载体。 8、海关行使查询权时,应出具“海关协查通知书”。 9、除非危险品、鲜活品、易腐烂、失效、变质品,不得在法院作出判决或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前(3个月),不得处理;需要事先处理,则需要授权关长的同意。 10、对于罚款1万以上、没收财物、暂停乃至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允许听证。 11、对于情节复杂、重大违法的行政处罚,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普通案件关长应当审查。 12、对于走私而违反监管规定的,应按走私行为从重处罚,不对违反监管行为处罚。 13、下列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走私刑罚或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走私的 违反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作出同一行为的 14、对于应当罚没的货物、物品而又不便罚没的,可该追缴等值价款 15、违法行为发生后,合并、分立、重组发生,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而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 16、受处罚的当事人或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必须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必须缴清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交清,必须具保;否则,组织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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