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讲:第5章第2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考点提示 1、6种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和顺序、调整因素、特殊关系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3、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出境修理、出境加工货物的估价方法
4、进口货物保险法和边境口岸运费的计算
5、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和费用、出口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6、不进行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而直接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形
7、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法律依据 1、《海关法》
2、《关税条例》
3、《海关审价办法》、《征管办法》。
海关估价的原则:客观、公平、统一。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是“到岸价”,包括起卸前的保险费、运输及相关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
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
方法共六种,应当依次使用: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颠倒使用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
1、成交价格方法 (1)成交价格的定义
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时买方向卖方实付的、应付的,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它不等同于发票或合同价格。
(2)使用成交价格法的条件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如:限定用途、指定转售方等行为;但对转售地域的限制不构成限制。
②货价不应受无法确定条件或因素的影响;如:搭售行为,以买方必须销售给卖方货物为前提。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
④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3)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
①计入因素 :(由我方负担,但未纳入货价)
a、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买方向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中;经纪费是指买方为购进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b、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而又未纳入价格中须由我方负担的容器费用;如酒瓶与酒。
c、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协助的价值。由我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协助价值:工具、磨具、材料、工程设计、境外技术研发等的价值。
e、特许权使用费:如商标使用费、专有利技术使用费等
注意:与货物无关的费用不能计入,费用的支出与向我国销售无关的不能计入。
f、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因素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a、买方负担; b、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c、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完税价格中的扣减因素 ②扣减因素
(条件:能与货价分清,在发票或合同中单独列明,否则不能扣除)
a、厂房、机械、设备等进口后发生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