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讲:第5章第3节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考点提示 1、原产地认定标准、各种协议下从价百分比的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含义
2、原产地证书的使用次数、有效期、语言
3、港、澳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名称
4、进口税率的分类、适用原则及特殊情况
5、出口税率的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类别(优惠和非优惠)
1、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范围是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它以双边或多边协定形式确定。如:一是通过自主方式授予,GSP;中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二是通过协定以互惠性方式授予,如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等。
我国执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截至2007年3月:《亚太贸易协定》、《东盟框架协议》、《CEPA香港规则》、《CEPA澳门规则》《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巴基斯坦)等。此外有《三个换文》(老挝、柬埔寨、缅甸)。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由本国自主制定,并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最惠国进口货物。
(二)原产地认定标准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在该国或地区及船舶、海洋等获得的动植矿物及其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
A、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B、从价百分比标准
C、加工工序标准
非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满足以下条件时,以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为原产国: ① 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
② 《亚太协定》增值(FOB价)比例不超过55%,孟加拉国不超过65%;
《东盟协议》要求东盟自由贸易区增值(FOB价)成分不少于40%;
CEPA项下港澳产品的原产地增值标准为不少于30%;
《中巴早期收获协议》项下,巴基斯坦增值不少于40%;
《特惠协定》下的非洲增值比例不少于40%。
(3)直接运输标准 ① 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即使途经非受惠国,也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
② 非受惠国关境内未使用、交易和消费;
③ 除装卸或为保持产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或澳门(可经香港)直运内地口岸(不能从香港以外第三国转运)。
(三)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税则归类(四位编码)改变;税则改变不能反映实行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30%)、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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