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重点:第三章(第四节:保税物流货物第四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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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教育在线 发布时间:2008-5-7 点击次数:2205 推荐给朋友 收藏此新闻 |
四、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所存放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概述 1、含义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按服务范围分,保税物流中心(A型)可以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 (1)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存放货物的范围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3、开展业务的范围 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4)转口和国际中转业务; (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1)商业零售; (2)生产和加工制造; (3)维修、翻新和拆解; (4)存储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5)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6)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二)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和管理 (1)选址(了解) (2)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④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⑤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⑥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⑦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3)申请设立的条件(参见教材134页) 公用型:东部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000平方米。 自用型: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2000平方米。
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设立申请 (1)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2)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3)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筹建的文件; (4)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筹建的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5)验收合格的由海关总署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合格的准予延期2年。 ★保税物流中心需要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企业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三)保税物流中心(A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分两种情况,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报关,还有就是与境内之间的报关。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报关 参见教材的135页。注意的是第三点: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不属于保税或免税的范围)。 2、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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