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重点:第五章(第二节第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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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教育在线 发布时间:2008-5-23 点击次数:1362 推荐给朋友 收藏此新闻 |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3)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运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2、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无法确定时,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 3、邮运货物运费的计算标准(了解) 4、边境口岸运费的计算标准(了解)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考点) 1、出口关税 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四)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了解)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 =FOB/(1+出口关税税率)
判断题: 以CIF纽约成交的出口货物,从上海口岸申报出口,其完税价格为海关审定的CIF纽约价格扣除上海至纽约的运保费并扣除出口关税。 答案:对 解释: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税,题目给出的是CIF,FOB=CIF-运费-保险费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价格磋商程序 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三)海关不进行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的情形(参见教材261)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五、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了解) (参见教材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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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hd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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