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重点:第七章(第五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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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教育在线 发布时间:2008-6-3 点击次数:549 推荐给朋友 收藏此新闻 |
第五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概述(了解) (一)含义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管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意义 (三)原则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重要考点) 1、海关系统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P398页) 2、海关系统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399页)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了解)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了解) 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三)听证的范围(了解)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变更与延续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决定许可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政程序(了解)
(五)行政许可的期限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的决定。20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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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hd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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