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重点:第七章(第七节 海关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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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教育在线 发布时间:2008-6-3 点击次数:662 推荐给朋友 收藏此新闻 |
一、海关行政复议概述(了解) (一)含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二)特征:(考点) 1、申请人是不服海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 4、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作用(了解) 目的:对海关违法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补救,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重要考点)参见教材410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海关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4点,重要考点)参见教材P412。 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审理 4、决定 (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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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hd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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