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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报关员辅导资料: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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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教育在线 发布时间:2008-1-28 点击次数:551 推荐给朋友 收藏此新闻
  海关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阶段)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
  (1)复议的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复议申请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一个管辖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复议申请的方式与内容: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2、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海关收到申请后应于5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不予受理的情况
  (1)申请人不是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不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的;
  (3)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4)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如果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
  ――是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对复议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4、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
  (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①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②经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
     ③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④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
  (2)复议决定的种类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律职责
       ③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④其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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